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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毛某某等3人诈骗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临泽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7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现住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4月28日被临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取保候审,无前科。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等人涉嫌诈骗一案,由临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3月20日移送审查起诉。因证据不足,同年4月1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5月12日公安机关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被不起诉人毛某某伙同刘某某、黄某甲等人,利用刘某某身份信息注册了“甘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2017年11月22日,该公司成员与甘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召开微信小程序产品开发推介会,签订“一站式小程序服务合同”,给临泽县**塑料回收厂制作微信小程序,收取兰某某现金9600元;给临泽县**印刷厂制作微信小程序,收取顾某某现金12000元;给临泽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制作微信小程序,收取魏某某现金5000元;给临泽县**镇**五金建材机电超市制作微信小程序,收取黄某乙现金2000元;给临泽县**大酒店制作微信小程序,收取宋某某现金19900元。由于小程序功能等问题,宋某某等商家要求退钱遭到拒绝,引发争议。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被不起诉人退还了被害人的损失。

本院认为:因小程序使用功能达不到商家要求,商家提出退款,造成合同无法履行完毕。小程序达不到商家的要求是设计维护问题,还是小程序真伪问题,由于无法进行鉴定,该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宋某某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张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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