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山检刑检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4196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镇**村**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由于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8月14日至同年9月14日;自2020年10月14日至同年11月14日)。
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2年在山海关区石河二期工程征地工作中,为攫取利益,在时任山海关区**村党支部书记兼村长董某某的允许、召集下,时任村会计毛某某、村委刘某甲及村民俞某某、刘某乙等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于2012年6月6日、6月8日召开村两委班子、村民代表、党员会议,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山海关区石河生态防洪整治二期工程征地实施工作方案(东岸项目)的相关规定及补偿方案(土地11.1万元/每亩、青苗费3.9万元/每亩),以及同**村集体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等规定,私自制定9万元/每亩的补偿方案,致使山海关区**镇**村集体的2408040元征地补偿款被侵占,其中毛某某侵占1008600元(在相关部门的督促下,毛某某于2013年2月全部返还给**村集体);刘某甲侵占459009元;刘某乙侵占153000元;俞某某侵占108630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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