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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毛某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区检一部刑不诉〔20****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出生地**省**市**区,户籍地**省**市**区**镇**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360721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原**省**市**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辅警,住**省**市**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8年*月**日被**省**市**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月**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省**市**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黄某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二次(自2019年*月**日至2019年*月**日,自2019年**月**日至2019年**月*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月**日至2019年*月**日,自2019年**月**日至2019年**月**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月**日,为深入开展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人民政府成立**车辆超限超载专项治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治超办”),由公路分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交管大队工作人员组成联合执法队,使用执法车辆*辆(车牌分别为赣BV****、赣B1****),依法依规对**区辖区内的国省道和农村公路长期开展治超联合执法工作,打击和遏制超限超载行为。

自2017年*月起,黄某某组建“**********群”“**********群”“*********道”等微信群,共纠集**余名超载运输货车司机、车主进入上述微信群。黄某某按照每辆货车***元至***元不等的标准向群成员收费。黄某某驾驶其轿车(黑色吉利帝豪牌;车牌号赣B6****)跟踪**区“治超办”执法车;在两辆执法车上分别安装汽车跟踪定位器;勾结原**区“治超办”工作人员(原**区交管大队辅警)被不起诉人毛某某,采取小恩小惠、请吃、送烟酒等手段,从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处获取**区“治超办”排班表。黄某某通过上述手段获取**区“治超办”执法车位置信息后,在其上述三个微信群中为超限超载货车司机、车主精准通风报信,致使大量超限超载货车司机、车主逃避**区“治超办”查处。自2017年*月至2018年*月,黄某某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余万元。案发后,黄某某由其父亲黄某某于2018年*月**日代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万元。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于2018年*月**日被**市**区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传唤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

本院认为,毛某某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毛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省**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68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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