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毛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二部刑不诉〔2020〕517号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街道**村**村**号。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毛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在2018年5月至9月经营安吉**厂期间,多次从他人处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以逃避部分税收,购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总额合计2146200元,税额合计296027.59元。

1.2018年6月至9月,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从廊坊洪某某**制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价税合计916400元,税额合计126400元。

2.2018年5月至9月,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从廊坊**制品有限公司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价税合计1229800元,税额合计169627.59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已补缴全部税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因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