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在2018年5月至9月经营安吉**厂期间,多次从他人处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以逃避部分税收,购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总额合计2146200元,税额合计296027.59元。
1.2018年6月至9月,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从廊坊洪某某**制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价税合计916400元,税额合计126400元。
2.2018年5月至9月,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从廊坊**制品有限公司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价税合计1229800元,税额合计169627.59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已补缴全部税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因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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