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元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81966********,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赤峰**矿产品有限公司会计,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家园**栋**号。无前科。因涉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20年4月8日被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涉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13日、15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明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经营的赤峰**矿产品有限公司与孙某某(另案处理)经营的赤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发生实际货物运输的情况下,为魏某某介绍从赤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虚开运输煤炭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价税合计612672元,税额合计60715.23元,并在税务机关进行抵扣。案发后赤峰**矿产品有限公司将抵扣的税款60715.23元已退还国库。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具有坦白、案发后已退还抵扣税款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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