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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毛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威文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0811981********,汉族,大专文化,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村**号,住威海市文登区文山花园**号**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辨护人孙某,山东隆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将该案退回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补充侦查,后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于2020年9月24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徐某某通过孙某某妻子原某某认识了毛某某,经孙某某介绍徐某某向毛某某借款三笔。2016年8月25日徐某某向毛某某借款人民币5万元,毛某某扣下“砍头息”人民币5000元及前欠款人民币1万多元,实付徐某某人民币3.35万元。2016年12月30日,徐某某提出用房子作抵押向毛某某借款人民币5万元,扣除“砍头息”人民币5000元后实付徐某某人民币4.5万元,并办理了房屋抵押手续。2017年5月21日,徐某某向毛某某借款人民币5万元,扣除“砍头息”人民币5000元,实付徐某某人民币4.5万元。2017年6月14日,徐某某因不堪利息重负将房屋转押至王某名下借款人民币20万元转给毛某某,其中15万元用于还毛某某借款,5万元毛某某按徐某某要求转给孙某某。期间,徐某某向毛某某支付利息4.695万元。

本院认为,毛某某没有诈骗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作法定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威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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