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二刑不诉〔2020〕220号
被不起诉人毛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3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毛某甲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帮被害人毛某乙儿子在南宁东站找工作为由,客观上实施了诈骗被害人财物的行为,诈骗数额为5000元。
本院认为,毛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毛某甲无犯罪前科,为初犯、偶犯,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