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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毛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沙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2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重庆市南岸区**路**号**幢**,现住重庆市南岸区**路**号**城**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由该局监视居住,11月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三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19年11月22日、2020年1月22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19年12月11日、2020年3月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18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以能为被害人张某某的女儿在重庆电力局谋取职位为由诈骗被害人人民币35000元。

破案后,被不起诉人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诈骗罪。鉴于被不起诉人案发后认罪悔罪,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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