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七检公诉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11992********,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路**号**幢**室,现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花园**幢**室。2019年3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经本院决定不予批准逮捕被依法取保候审。
辩护人杜函霖、宋雯慧,甘肃诺典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2019年11月10日、2020年1月25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2月22日再次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王某丁(另案处理)在杭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实施非法网贷,后因国家管控力度加大被迫停止。2018年3月,王某丁与鲁某某(在逃)共谋,采取非法网络“套路贷”的手段骗取钱财,牟取暴利。由鲁某某(在逃)、颜某某(在逃)、吴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提供资金,王某丁、黄某丙(在逃)负责公司全面管理。为蒙蔽群众、逃避打击,便于开户结算、对外签订协议,与非法网贷APP相对应,王某丁犯罪集团陆续注册了杭州*甲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及其他20余家空壳公司(上述公司统称为杭州网贷公司)开展“业务”,并采用第三方交易平台**支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支付)进行财务结算,实际办公地址在杭州市互联网**园**号楼**室。下设技术部、商务部、客服部、人事部,以公司化运营的形式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随着“业务”不断扩大,技术部内部又先后划分为产品部、风控部、技术一部及技术二部,负责非法网贷APP软件的研发、原始代码的编写、平台的维护等,并通过后台操控非法网贷APP软件自动完成审核、风控、放款、收款等操作流程,保障非法网贷APP软件在线正常运行;商务部内部划分为商务一部、商务二部、商务三部,利用微信、电子邮件等信息网络方式,与**支付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多家催收公司等其他相关第三方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实现业务结算、风险测评、网贷超市对接、催收业务外包等对外商务性质的具体事项;客服部应对非法网贷APP平台的客户咨询、投诉及协调催收公司提出的还款金额减免等;人事部承担人员招聘、业务培训、财务管理、考勤考核、工资分配等公司日常事务。
为了非法债务及时回收及规避催收风险,提升回款率,2018年4月,杭州网贷公司先后与合肥**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安徽**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陕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管理有限公司(乐创公司)等24家催收公司签订《催收通知服务合同》,将非法债务逾期部分以外包的形式分配给催收公司非法催收,对催收公司通过业绩考核的方式进行管控,依照考核结果支付催收款项提成、奖金等,明示或默许催收公司利用信息网络对被害人及其亲友采取滋扰、威胁、恐吓等非法手段催收非法债务。从而形成了以王某丁为首的集非法网络放贷、“软暴力”催收于一体,架构明晰、分工协作、利益共享的犯罪集团。
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杭州网贷公司上线运营“网牛”“白菜”“白鸽”“雏鹰”“红番茄”“花猫”“机猫”“节气猫”“开心龙”“开心兔”“开心虎”“名片大全”“闪电虎”、 “闪电狼”“闪电兔”“闪猫”“甜兔”“涂开心”“新白鸽”“新网牛”“菠萝快租(萝卜)”等21个网贷APP软件。由于该公司不具有从事网络贷款金融资质,为了规避监管,通过软件注册,便于网络推广,隐瞒其非法网贷的实质,引诱被害人进入网贷平台,杭州网贷公司故意为每个网贷APP设置了A\B面,A面为“天气”“菜谱”“书法”等与贷款无关的日常生活服务内容,B面为真实的网络贷款内容,并嵌入了身份识别、征信测评等第三方软件链接。为保证每个网贷APP平台表面上独立运营,由商务部负责注册多个空壳公司并在**支付平台分别开设账户与其运营的网贷APP平台一一对应,用于贷款还款的结算。并由商务部负责与众多网贷超市签订协议推广其网贷APP平台,吸引被害人点击进入该公司运营的网贷APP平台并申请贷款。同时,由客服部接受咨询、受理投诉、协调减免逾期费等,预防举报、逃避打击,以保障非法贷款业务持续进行。
在被害人登录注册该公司网贷APP平台时必须提供其真实身份、绑定银行卡,允许该平台获取其手机通信录、通话记录等个人信息。被害人进入网贷APP平台后,页面虚假宣传为“7天免息、低利息、低门槛、无抵押、纯信用、快速放贷”等内容,掩盖其高达1303.57%至5214.29%年化利率的实情,引诱被害人与其注册的空壳公司签订虚假的回收电子卡密钥合同、手机租赁典当合同等,一般约定还款期限为7天,并通过**支付平台账户向被害人发放贷款,发放贷款时以购买充值卡卡密、租金、手续费等名义先行扣除20-50%(以合同上注明的贷款金额为基数)的“砍头息”,被害人登录**支付平台后凭密钥领取电子点卡进行提现。在还款期满前,被害人可以申请展期7天,并再次支付20-50%的展期费(即“砍头息”)。在被害人首次贷款无法按时还款时,该公司的网贷APP平台在被害人不明知的情况下,以弹窗等方式,向被害人推荐其他属于该公司的网贷APP,引诱被害人通过二次贷款甚至多次贷款偿还被害人之前所欠该公司的债务,以此种方式以贷还贷、虚增债务,牟取暴利。被害人无法按期还款时,逾期每天计收10%(以合同上注明的贷款金额为基数)的逾期费。为提升催收成功率,杭州网贷公司按逾期时间长短分为不同等级,将催收业务分配给不同催收公司的催收员,杭州网贷公司在其内部网络平台上为催收公司员工开通账号和查询权限,该催收员即可登录杭州网贷公司网站后台查看被害人身份信息、人脸视频认定、银行卡信息、手机联系人、通话记录、贷款及还款情况等,催收人员以此为据实施非法催收。
经依法审计,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王某丁犯罪集团通过“网牛”、“甜兔”、“白菜”等21个网贷APP平台与被害人袁某某、白某某、曾某某等475162人签订贷款合同3366168份,合同金额合计8,964,375,497.00元,实际借款金额合计6,273,374,547.80元,还款金额合计9,116,424,106.85元,骗得他人2,843,049,559.05元。
截止案发,账目显示尚未收回本息累计98.47亿元,其中,实际借款金额14.7亿元,逾期利息83.77亿元。
王某丁犯罪集团成员均获得了数额不等的投资收益、奖励、工资等非法利益。其中:
(1)李某某非法获利376259.00元;(2)陈某某非法获利256354.74元;(3)李某甲非法获利233620.00元;(4)唐某某非法获利210102.00元;(5)蔡某某非法获利203274.74元;(6)檀某某非法获利185672.74元;(7)王某某非法获利171263.36元;(8)杨某某非法获利167871.00元;(9)孙某某非法获利167224.00元;(10)罗某某非法获利120959.00元;(11)沈某某非法获利117232.00元;(12)田某某非法获利227829.58元;(13)韩某某非法获利211039.69元;(14)张某某非法获利199145.74元;(15)张某甲非法获利184679.58元;(16)王某甲非法获利178899.00元;(17)宋某某非法获利175988.49元;(18)占某某非法获利109420.32元;(19)李某乙非法获利106313.80元;(20)周某某非法获利130000.00元;(21)向某某非法获利23158.77元;(22)谢某某非法获利44196.14元;(23)程某某非法获利38602.61元;(24)王某乙非法获利142000.00元;(25)童某乙非法获利28800.00元;(26)陈某庚非法获利4000.00元;(27)谢某甲非法获利2000.00元;(28)陈某戊非法获利2000.00元;(29)毛某某非法获利2000.00元;(30)陈某己非法获利2000.00元;(31)童某某非法获利42837.18元;(32)陈某甲非法获利65483.33元;(33)王某丙非法获利59104.78元;(34)李某丙非法获利42524.57元;(35)骆某某非法获利38031.77元;(36)沈某甲非法获利34761.03元;(37)潘某某非法获利34048.04元;(38)陈某乙非法获利32209.47元;(39)黄某某非法获利30852.47元;(40)李某丁非法获利24829.55元;(41)陈某丙非法获利20151.96元;(42)黄某甲非法获利19710.37元;(43)文某某非法获利18606.37元;(44)林某某非法获利16720.87元;(45)郭某某非法获利2813.14元;(46)余某某非法获利2412.00元;(47)甘某某非法获利1206.00元;(48)徐某某非法获利1206.00元;(49)黄某乙非法获利1443008.09元;(50)宁某某非法获利43792.59元。
王某丁犯罪集团组织架构明晰,责任分工明确。具体犯罪行为分述如下:
1、技术部
产品部:王某戊(另案处理)担任产品部负责人,下属人员有被告人周某某、向某某(均已起诉)。周某某于2018年3月入职,从事UI设计;向某某于2018年11月入职,系王某戊助理。根据王某丁提出的产品(即网贷APP)设计需求,王某戊及其助理向某某设计产品APP软件的原型图,交由王某丁及技术二部负责人黄某丁(另案处理)审核,审核通过后,将原型图交由周某某美化设计,做出APP软件的效果图,再交由黄某丁安排技术人员进行网贷APP软件开发;在运营的过程中,如APP软件使用出现问题,由王某戊协同技术部进行优化;并由王某戊审核后通知黄某丁开通客服人员和催收人员后台权限。
风控部:李某戊(另案处理)担任风控部负责人,负责网贷APP软件中的风险控制模块。下属人员谢某某(已起诉)于2018年7月入职,系李某戊助理。由李某戊按照王某丁的要求设计风控评估模板,交技术部编写代码,再组合技术部编写的前端,形成一个系统平台;并以付费方式与多家第三方风险评估公司(杭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信用有限公司、浙江**科技有限公司)建立合作关系,评估公司利用其提供的贷款客户数据进行评估,若贷款客户的分值达到放款条件就通过**支付开设的账户予以放款,若客户的分值达不到放款条件,则不予放款;对于风控测评60分以下不予贷款的客户,通过该公司网贷APP广告页面推送商务部联系的其他公司的网贷APP链接;同时,由李某戊对风控模型进行调整和优化,并兼顾临时数据的查询及催收分单的分配。后由谢某某负责在杭州网贷公司的后台进行催收分单工作。
技术一部:杨某甲(另案处理)担任技术一部负责人,下属人员有尤某某(另案处理)及被告人陈某某、孙某某、王某某、罗某某、檀某某、李某某、李某甲、唐某某、蔡某某、杨某某、沈某某(均已起诉)。陈某某于2018年4月入职、孙某某于2018年8月入职、王某某于2018年7月入职、罗某某于2018年8月入职、檀某某于2018年5月入职、李某某于2018年8月入职、李某甲于2018年6月入职、唐某某于2018年5月入职、蔡某某于2018年5月入职、杨某某于2018年5月入职、沈某某于2018年8月入职。其中,陈某某、孙某某负责苹果手机系统客户端的开发;王某某、罗某某负责安卓手机系统客户端的开发;檀某某负责前端网页开发;李某某、李某甲、唐某某、蔡某某、杨某某负责后台技术开发;沈某某负责网贷APP软件测试。根据王某丁提供的网贷APP原型及授意,杨某甲技术团队编写新的APP软件源代码,把网贷APP软件的A面做成“租房”、“菜谱”、“书法”、“画画”、“天气”等内容,用来骗取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著作权证书后,再将对应的B面功能加入融合,以A面提交安卓系统、苹果系统应用商店审核,审核通过上架后开启B面功能,交商务部推广运营。该团队开发了名为“机猫”、“开心虎”、“开心龙”、“白鸽”、“花猫”、“涂开心”、“红番茄”、“白菜”、“闪电虎”、“雏鹰”等10余个网贷APP软件,并对其开发的网贷APP软件进行后期运营维护。
技术二部:黄某丁(另案处理)担任技术二部负责人,下属人员有被告人宋某某、张某甲、田某某、韩某某、张某某、王某甲、李某乙、占某某(均已起诉)。宋某某于2017年8月入职、张某甲于2017年8月入职、韩某某于2017年8月入职、田某某于2018年3月入职、王某甲于2018年2月入职、张某某于2018年4月入职、李某乙于2018年2月入职、占某某于2017年8月入职。其中,宋某某负责前端技术开发;张某甲负责苹果手机系统客户端的开发及网贷APP软件A面的添加;田某某、韩某某、张某某、王某甲、李某乙负责网贷APP软件的服务端开发;占某某负责网贷APP软件的测试。根据王某丁提供的网贷APP原型及授意,黄某丁技术团队编写新的APP软件源代码,把网贷APP软件的A面做成“租房”、“菜谱”、“书法”、“画画”、“天气”等内容,用来骗取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著作权证书,再将对应的B面功能加入融合,以A面提交安卓系统、苹果系统应用商店审核,审核通过上架后开启B面功能,交商务部推广运营。该团队开发了名为“网牛”、“甜兔”、“节气猫”、“菠萝快租(萝卜)”、“闪电狼”、“闪猫”、“名片大全”等10余个网贷APP软件,并对其开发的网贷APP软件进行后期运营维护。
2、商务部
商务一部:商务部前期由黄某丙(在逃)负责,后由高某某(另案处理)负责商务部运营,下属人员有俞某某、刘某某、王某己(3人另案处理)及程某某、童某乙(均已起诉)。程某某于2018年9月17日入职,从事商务推广;童某乙于2018年10月23日入职,童某乙向高某某负责,与其他多家网贷公司商谈,将其他贷款APP软件链接推送给杭州网贷公司风控测评60分以下客户,客户点击下载登录后,杭州网贷公司每条收取推广费10-14元。
商务二部:唐某乙(另案处理)担任商务二部负责人,下属人员有王某乙(已起诉)、吴某甲、方某某、陈某丁(均不起诉)。吴某甲于2019年2月入职,从事商务推广,并在杭州网贷公司投资166666元;方某某于2019年3月1日入职,从事商务推广;陈某丁于2017年入职优洽公司,后于2019年2月兼职杭州网贷公司贷款超市预付款汇总报送。
商务三部:陈某庚于2019年2月入职,担任商务三部负责人,下属人员有谢某甲、陈某戊、毛某某、陈某己(均不起诉)。谢某甲于2019年2月入职,从事商务推广;陈某戊2019年2月入职,从事商务推广;毛某某2019年2月入职,从事商务推广;陈某己2019年2月入职,从事商务推广。
商务部负责网贷APP推广,商务人员通过加入微信贷款合作群(群里有应用超市和放贷公司成员)寻找应用超市商务人员洽谈结算单价和结算方式;初步洽谈合意后,将申请打款邮件发至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时抄送公司其他高管;部门负责人审核通过后,由公司财务将相关费用汇入贷款超市指定账户;商务部人员将汇款凭证截图微信发至应用超市的商务人员,应用超市随即将网贷APP上线;通过后台系统判断网贷APP在贷款超市放款率的质量(用户注册数量和实际贷款的比例),决定是否继续合作。
3、客服部
李某己(另案处理)为客服部前期负责人;唐某丙(另案处理)担任客服部后期负责人。成员有童某某、陈某甲、王某丙、李某丙、骆某某、沈某甲、潘某某、陈某乙、黄某某、李某丁、陈某丙、黄某甲、文某某、林某某(均已起诉)、郭某某、余某某、甘某某、徐某某(均不起诉)。童某某于2018年8月入职、陈某甲于2018年7月入职、王某丙于2018年7月入职、李某丙于2018年8月入职、骆某某于2018年9月10日入职、沈某甲于2018年11月9日入职、潘某某于2018年9月21日入职、陈某乙于2018年11月入职、黄某某于2018年11月22日入职、李某丁于2018年9月入职、陈某丙于2018年11月13日入职、黄某甲于2018年11月14日入职、文某某于2018年11月入职、林某某于2018年12月15日入职、郭某某于2019年2月18日入职、余某某于2019年2月18日入职、甘某某于2019年2月26日入职、徐某某于2019年2月25日入职。
客服部主要办理贷款人有关网贷APP软件的使用、贷款资料审核、还款等方面相关问题的咨询解答;另外,客服人员与商务一部的高某某和俞某某接洽,进入催收群,协调催收减免事项,当催收公司和贷款人协商好适当减免逾期费、利息等之后,经客服部审核,交技术部门在后台修改减免还款金额。
4、人事部
人事部负责杭州网贷公司的人员招聘、业务培训、财务管理、考勤考核、工资分配等工作,并协助王某丁处理公司日常事务。主要负责人黄某戊(在逃),成员黄某乙(已起诉)负责财务工作,宁某某(已起诉)负责人员招聘及培训工作。
综上,毛某某于2019年2月15日在杭州**贸易有限公司商务三部从事“红番茄”和“白菜”贷款APP软件的推广工作,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但其推广时间较短,非法获利较少,现已全部退缴非法所得。
本院认为,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能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事实,具有认罪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扣押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元,应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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