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区检刑检刑不诉〔2020〕100号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01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住址同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路**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31日被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被不起诉人毛某某通过自己注册的微信号冒充贷款人员给被害人张某某介绍贷款事宜,在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信任后,以办理贷款需要交纳手续费为由,骗得张某某现金6500元后用于挥霍。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在立案前已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转账记录、谅解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张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甘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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