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美检一刑不诉〔2020〕Z115号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241995********,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无业,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现住四川省苍溪县**乡**6**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等52人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20年4月10日第一次退查,2020年5月8日重报;2020年6月9日第二次退查,2020年7月9日重报)。
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从2018 年6月份,张某某在海口市成立海南**聚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办公地址位于海口市美兰区**路**大厦** 楼**房,招募杜某某等人充当话务员,通过打电话给运营各种行业的微信小程序、APP 的被害人,谎骗被害人可以通过合作,帮被害人把互联网平台做的更好、吸引更多商家入驻、增加点击率、获得更多广告收益。骗取被害人信任后,以帮助做网站域名、扩充服务器容量、支付加密、办理电商证等理由分步骤骗取被害人钱财,从几百到几万元不等。经查明,该团伙并没有真正帮助被害人做好互联网平台吸引商家入驻,全公司技术员只有一人郑某某,也非IT行业专业人才,所谓的帮助客户做好互联网平台吸引商家入驻只不过是从网上复制剪切一些图片,冒充商家,迷惑客户,让客户信以为真,以此进一步骗取客户钱财,共计诈骗王某某等被害人183 人,诈骗金额113 万余元。
经侦查,张某某等52人诈骗一案,系团伙作案,组织分工明确,张某某是海南中科聚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案的主犯,其负责整个诈骗团伙的运营及收益;李某甲、吴某甲是公司总监,具体负责该团伙的诈骗活动,并冒充商家行骗被害人;罗某某、卢某某、李某某、欧某某、吴某乙、吴某丙、周某某、秦某某是公司部门经理及组长,具体负责其下属组员话务员的诈骗活动并进行业务指导;郑某某是公司技术员,负责后台技术作假迷惑被害人;冯某某是公司财务,负责收取诈骗钱财;丁某某是公司资料员,负责在网上搜索收集被害人信息;符某某负责为公司招聘新人、考勤等人事工作;其他人员是公司话务员,负责打电话给被害人,按照“话术”骗取被害人信任,让被害人转账付款。毛某某是主犯张贞杰的女朋友,其未在该公司任职,按照张贞杰的指示其通过给被害人返利骗取被害人信任继续投钱。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诈骗的主观故意存疑,本院认为毛某某涉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从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处扣押的苹果手机两部依法发还毛某某。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察官:何方雄
书记员:郭有娟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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