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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毛某某诈骗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科检一部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01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28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5日、2020年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2年5月至6月期间,毛某某在没有卫生部门颁发的医师资格情况下,从杨某某处口头承包通辽市永安医院内泌尿科,后毛某某发布广告称其能根治湿疣、疱疹等疾病,且开始接收病人,并为受害人许某某治疗生殖器疱疹疾病,以此为名骗取许某某医疗费共计131086元钱,现有单据证明实际医疗费用98386元。治疗结束后受害人许某某的生殖器疱疹于2013年5月复发,同月经许某某于沈阳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继续治疗,并治愈其生殖器疱疹。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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