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普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21971********,汉族,中专文化,系大连**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现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路**号。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7年3月1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14日被本院存疑不批准逮捕,后于当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10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跑被列为网上逃犯,后于2017年8月8日主动投案,并于当日再次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取保候审;现因涉嫌犯有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柳春波,辽宁新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涉嫌骗取贷款、贷款诈骗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2月1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2月14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5年9月10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为偿还个人债务需要,通过提供虚假的大连**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销售合同、虚假的企业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等手段欺骗**银行**支行,以张某某位于普兰店市**路**号当时价值1298.48万元的个人公建房屋作为担保,向**银行申请借款90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2015年11月18日,**银行将900万元贷款发放到**公司后,**公司又将900万元转给毛某某,毛某某随即用900万元偿还个人债务。2016年11月17日在借款到期后以及到现在也没有偿还贷款,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同时,导致担保人张某某用于为其担保贷款的个人公建房屋被查封,至今无法正常使用、交易,造成特别严重情节。
2.2016年4月至2016年9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因欠社会个人以及银行债务数额巨大,明知**公司的纯利润已远不能达到还本付息的要求,其便产生了要以**公司位于普兰店市**街道办事处**社区**组的国有土地、厂房抵押而后将银行的贷款偿还部分债务后逃匿躲债的想法。为了视线其上述计划,从而达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2016年6月30日,先是与其前妻刘某某离婚,随后于2016年9月12日通过他人介绍以620万元“空头”转账支票作为抵押,以此取得中间人和王某某的信任,向王某某借款620万元后,于9月14日将其中的450万元偿还**银行**支行的借款,将**公司抵押在**银行的国有土地和厂房赎回。然后通过提供虚假的**公司和**服装有限公司销售合同、虚假的企业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等手段,以**公司的国有土地和厂房作为抵押,向**银行**分行申请贷款。2016年9月23日,毛某某在得知**银行620万贷款到**公司账号后,要求将620万元电汇到其个人账号,从而使抵押的620万元支票成为真正的“空头”支票。在取得620万元贷款后,毛某某当日将620万元偿还赵某某、宋某某等人欠款,并将285万元现金送给已离婚的妻子刘某某,同时银行转账给刘某某68万元,自己携带15万元现金逃跑。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无法认定被害单位和被害人的具体经济损失,同时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是否伪造了企业印章,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普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毛长忠,男,1971年5月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2197105021415,汉族,中专文化,系大连润丰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现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文化路128号2-3-4。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7年3月1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14日被本院存疑不批准逮捕,后于当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10日,被不起诉人毛长忠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跑被列为网上逃犯,后于2017年8月8日主动投案,并于当日再次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取保候审;现因涉嫌犯有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柳春波,辽宁新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毛长忠涉嫌骗取贷款、贷款诈骗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2月1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2月14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5年9月10日,被不起诉人毛长忠为偿还个人债务需要,通过提供虚假的大连欣万代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万代公司)销售合同、虚假的企业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等手段欺骗长春农村商业银行大连普湾新区支行(以下简称长春农商行),以张晓丰位于普兰店市南山路9号当时价值1298.48万元的个人公建房屋作为担保,向长春农商行申请借款90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2015年11月18日,长春农商行将900万元贷款发放到欣万代公司后,欣万代公司又将900万元转给毛长忠,毛长忠随即用900万元偿还个人债务。2016年11月17日在借款到期后以及到现在也没有偿还贷款,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同时,导致担保人张晓丰用于为其担保贷款的个人公建房屋被查封,至今无法正常使用、交易,造成特别严重情节。
2.2016年4月至2016年9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毛长忠因欠社会个人以及银行债务数额巨大,明知润丰公司的纯利润已远不能达到还本付息的要求,其便产生了要以润丰公司位于普兰店市太平街道办事处矿洞社区一组的国有土地、厂房抵押而后将银行的贷款偿还部分债务后逃匿躲债的想法。为了视线其上述计划,从而达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2016年6月30日,先是与其前妻刘杰离婚,随后于2016年9月12日通过他人介绍以620万元“空头”转账支票作为抵押,以此取得中间人和王希珉的信任,向王希珉借款620万元后,于9月14日将其中的450万元偿还中国建设银行大连普兰店支行的借款,将润丰公司抵押在建设银行的国有土地和厂房赎回。然后通过提供虚假的欣万代公司和大连昇广和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昇广和公司)销售合同、虚假的企业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等手段,以润丰公司的国有土地和厂房作为抵押,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大连分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申请贷款。2016年9月23日,毛长忠在得知邮政银行620万贷款到昇广和公司账号后,要求将620万元电汇到其个人账号,从而使抵押的620万元支票成为真正的“空头”支票。在取得620万元贷款后,毛长忠当日将620万元偿还赵庆东、宋仁君等人欠款,并将285万元现金送给已离婚的妻子刘杰,同时银行转账给刘杰68万元,自己携带15万元现金逃跑。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无法认定被害单位和被害人的具体经济损失,同时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是否伪造了企业印章,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毛长忠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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