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黑庆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3019730416002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庆安县,现在庆安县国税新村*号楼*单元***室,无职业。2018年12月17日,因涉嫌赌博被庆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三千元,同年12月26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庆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庆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5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在庆安县国税新村*号楼*单元***室开设赌场,非法组织陆某波、张某、李某玲等人以“填大坑”和“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缴获赌资18605元。被不起诉人毛某某自2017年5月份至2018年12月份,多次组织他人赌博,从中非法获利12000元。
本院认为,毛某某的上述行为,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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