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4时42分许,被不起诉人毛某某驾驶车牌车牌照为“皖A7****”的红色江淮牌JAC货车在东海县**镇**有限公司内将冯某某卷入车辆的左前轮处,并将冯某某推行约50米,致使冯某某当场死亡。后经法医学尸体检验,冯某某符合多发伤致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时监控录像证实,被害人冯某某在JAC货车倒车时走近车辆左侧,后被行驶车辆卷至车下。
案发后毛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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