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283号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67********,汉族,文盲,山东省临沂市人,务工,住临沂市**区**镇**村。2019年3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27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7日补查重报。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3月23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及陈某某雇佣王某某、徐某某、高某某在**区**镇**村为徐某某房屋二楼外墙泥墙时,致使王 、徐某某、高某某从二楼的架子上坠落,王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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