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市中检一部刑不诉〔2021〕19号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1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本市市中区**街道**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1994年7月7日被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1994年8月1日至1996年7月31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19年10月11日被济南市森林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森林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退回济南市森林公安局直属分局补充侦查,济南市森林公安局直属分局于2020年12月9日再次移送起诉。
济南市森林公安局直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2月,被不起诉人毛某某与26户村民签署了土地租赁合同,以第一年8000元,以后每年2000元的价格签订了期限为20年的《土地租赁协议》,共租赁土地62亩,第一年价格的多余部分为地上树木补偿款。对于承包地上的果树等,部分由村民自行予以处理,剩余的2000-3000棵左右的树木,毛某某统一安排挖土机推倒堆放于承包地的东侧,然后将土地进行了平整压实,用于经营停车场收费。2019年6月3日,济南市市中区自然资源局出具了《关于陡沟街道**村东侧毁坏树木的情况说明》,毛某某占用的土地为林地,且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经委托的第三方公司初步测算,林地面积62.05亩,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树种为桃树、杏树、苹果树、核桃树。经南京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济南市市中区陡沟街道办事处**村东被占用林地面积59.99亩,造成原有植被毁坏,林业种植条件未毁坏。毛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毛某某主观明知被占用的土地系林地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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