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湘宁检公诉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61989********,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和住所在湖南省宁远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7日被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宁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15日、2020年1月15日退回宁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于2019年12月16日、2020年2月14日重新受案;因案情复杂,自2020年3月15日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宁远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14年以来,宁远县**镇**村陈某甲(已判决)以开发**大厦及购买挖机为由,通过亲戚朋友、借款人及口口相传的方式,向宁远县社会上不特定的群众欧某某、王某某、成某某、周某某、陈某乙、郑某某等数十人以2分至3分的月利息吸收公众存款1700余万元,毛某某作为财务负责人,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向债权人收集借款、支付借款利息、管理借款借据,同时积极向他人宣传夸大陈某甲的经济实力,让债权人放心将借款借给陈某甲,在陈某甲与刘某某20万元的借款合同上留下自己的名字、电话作为联系人,以让债权人放心将钱借给陈某甲。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宁远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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