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毛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二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4221983********,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大道**号**栋**单元**3号,四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9年12月3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3日被执行逮捕,同年9月15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傅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4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两次退回补充侦查。

广汉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9月至2019年9月期间,四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资金困难,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毛某某伙同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某某(另案处理),为了快速回笼资金,在明知“银河.**”项目未完成竣工验收,无法交付的情况下,通过傅某某的销售外包团队在我省各地市、区县进行行销宣传,采取售后包租、约定回购的模式,具体为承诺6年之后原价回购,并以委托管理,每年支付租金的方式,变相支付利息(前三年为购房总价的8%,后三年为购房总价的9%),同时在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不进行预售登记备案。**公司通过上述方式销售房源562套,涉及金额2亿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本案同案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尚未到案,资金去向等事实尚未查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