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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毛某某非法拘禁案)(毛福建)(公开版)_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公诉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无业,住丰城市**乡**村**组**号。2011年8月31日因殴打他人被丰城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七日;2013年7月26日因吸毒被丰城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25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以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2018年12月1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2020年3月2日退回丰城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丰城市公安局于2020年1月17日、2020年4月1日补查重报。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1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因杨某某(另案处理)怀疑其妻子屈某某和被害人许某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2012年天冷的一天,杨某某指使张某某、邬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在丰城市裕和大酒店门口用车将许某某带走。许某某电话向杨某某解释,杨某某不听,指使张某某、邬某某等人将许某某带至南昌县广福镇万家洲后面的赣江堤坝上。杨某某带人来到现场后,指使手下人员逼迫许某某脱掉衣裤走到水里。期间,被不起诉人毛某某踢了许某某一脚。许某某迫于杨某某等人的淫威,脱去衣服走入冷水中,冻得浑身发抖,身体吃不消连连告饶才得上岸。

本院认为,毛某某实施了非法拘禁的犯罪行为,但犯罪已过法定追诉时效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丰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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