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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毛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公开版)_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碧检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男性,195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11955********,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办事处**居委会**组,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办事处**居委会**组。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20年8月4日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8日,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文昌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称,碧江区**办事处**居委会**组村民非法持有火药枪。次日文昌派出所民警到该居委会开展有关枪支的法律宣传教育工作。2019年6月22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主动将其持有的一支火药枪上交到文昌派出所。2019年7月2日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毛某某持有的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和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扣押的一支火药枪应依法没收并由公安机关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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