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22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丰区**街道**村**号,现住广丰区**街道**村。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广丰区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广丰区公安局经侦查认定:
2020年4月28日晚,犯罪嫌疑人毛某某在广丰区**街道**段**层刺网捕捞鱼。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晚,犯罪嫌疑人毛某某在广丰区**街道**段**层刺网捕捞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江西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实施方案》第九条规定,广丰区为水生生物保护区,由区政府依法发布禁渔通告。《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在长江江西段和鄱阳湖及水生生物保护区实施全面禁渔的通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水生生物保护区范围由区政府发布通告。《广丰区重点水域丰溪河花鱼骨鱼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禁捕工作实施方案》广府办字[2019]141号,禁捕区域:核心区:丰溪河二上线五都大桥至上忠良坝;实验区:丰溪河桐畈镇王家村大桥至桐畈镇大坝河段、沙田镇爱心桥至港口大坝河段、丰溪街办三都大桥至黄家淤大坝河段、洋口镇洋口大桥至莲花潭河段。
犯罪嫌疑人毛某某非法捕捞的地点在广丰区**段,该河段不在广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水生生物保护区范围内,不在禁渔区范围内,而是属一般非法捕捞区域。
本院认为,毛某某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渔网、塑料桶由上饶市广丰区公安局依法予以处理。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