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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毛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溆检刑事刑不诉〔2020〕97号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65********,汉族,小学文化,种植业生产人员,湖南省溆浦县人,住湖南省溆浦县****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溆浦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30日被溆浦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溆浦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毛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带着电鱼设备(电瓶、变压器、带电线竹竿等)在本县卢峰镇散水冲村“散水冲”藕田使用电鱼机捕鱼,捕捞得一些鲫鱼、鲤鱼、泥鳅及黄鳝,重0.3千克后;同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毛某某使用电鱼机在田边水渠天然水域内捕捞鱼时,还未捕得渔获物,被正在巡逻的溆浦县森林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经溆浦县农业农村局、溆浦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认定: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捕鱼的水域为禁渔区,捕鱼的方法为禁渔方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电鱼设备等作案工具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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