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307号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镇**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8月21日重新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退回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20年10月18日补查重报。
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5月26日10时许,兰陵派出所在兰陵县**镇**村毛某某家中冰箱内查获其藏匿非法狩猎的麻雀37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并非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狩猎,现有证据难以认定其采用禁用的方法狩猎麻雀的数量,难以确定是否达到立案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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