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夏检一部刑不诉〔2021〕15号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57*********,汉族,小学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住夏邑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夏邑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无犯罪前科记录。
本案由夏邑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至7月30日,毛某某为防止飞鸟叼食自家梨园种植的梨,在**镇自己梨园内私自架设粘网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珠颈斑鸠一只、麻雀一只。经鉴定,被狩猎的动物均属于国家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名录中的物种。河南省林业局通告,证明2019年5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河南省境内对所有野生鸟类实行禁猎。夏邑县人民政府文件夏政(2020)55号,证明全县境内均为禁猎区,禁止使用网捕等方法进行捕猎,禁猎期限2020年7月1日至2025年7月1日。
本院认为,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毛某某被抓获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毛某某无犯罪前科记录,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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