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贵溪检察公诉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01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福建省龙岩市**区**镇**村**巷**号,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09年9月4日被福建省龙岩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现因涉嫌非法生产、运输、买卖制毒物品罪于2017年11月30日被鹰潭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于2018年11月1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2018年11月19日因患有严重疾病未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鹰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涉嫌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于2018年4月8日向鹰潭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鹰潭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4月13日将本案移送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毛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自2018年5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18年5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 6月28日重报,本院自2018年7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18年8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2018年9月10日重报,本院自2018年10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底,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安排叶某某(已判刑)从福建龙岩来到江西鹰潭寻找场地生产麻黄碱,叶某某通过童某某、毕某某(二人均已判刑)的介绍租用了蔡某某(已判刑)位于**区**农场鸭棚作为生产窝点。叶某某安排童某某、毕某某、蔡某某在**农场鸭棚从事挖坑、铺地板等工作,为生产作准备。2017年9月28日、9月29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安排叶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王某某、陈某甲、陈某乙(以上五人均已判刑)等人到鹰潭市**区,到鹰潭后,张某某、李某某、王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等被接到**区**农场鸭棚生产窝点生产麻黄缄。2017年10月6日,公安人员出警在**农场鸭棚生产窝点查获麻黄缄溶液101桶共计6869.3公斤,经鉴定含量为9.1%(折算净重625.1千克);查获糊状麻黄缄膏体8桶共计566.05公斤,经鉴定含量为52.5%(折算净重297.17千克);查获中间体甲卡西酮和盐酸、乙酸乙酯、甲胺等原料以及离心机、反应壶等工具。
2017年11月30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主动到福建省龙岩市公安局**派出所投案。
2019年12月9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因病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银行卡等;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及前科证明、村委会证明、火化证明等;
3.证人卢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及同案犯叶某某、张某某等人的供述;
4.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勘查笔录、称重笔录、取样笔录等;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的行为,但其已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已随叶某某等人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案移送至法院。
2020年7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