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6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住安徽省滁州市明光市**商城**期**幢**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3月17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4月24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建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云南省建水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3月17日,建水县经侦大队联合建水县烟草专卖局对进入我县车辆进行例行检查时,一从通建高速路上驶入车牌号为皖******红色欧曼牌重型仓栅式货车驶出收费站后,我大队联合建水县烟草公司执法人员示意该货车靠边停车接受检查,该车停好后,车上共有3名人员:王某某、毛某某、王某甲。经对该车检查后发现,在该货车货箱内载有大量烟叶。经对其烟叶称重,烟叶重18.760吨,后委托云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队涉案烟叶委托检验,检验结论为有等级的烟叶100%,经建水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对烟叶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该烟叶价值803300元人民币。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毛某某等人在河口钱塘酒店入住期间,毛某某在一名叫“运满满”手机APP平台上看到一条货运信息,王某某随即联系对方运载货物情况,该王某某自称对方货物为百货,需要从玉溪江川运往红河州河口县,路程约300公里,运费5500元人民币。王某某等人联系好货主后将车牌号为皖******红色欧曼牌重型仓栅式货车驶往发货点拉货,到达玉溪地区后,王某某等人将货车交由货主方驾驶前往江川拉货。2019年3月16日20时左右,车辆装满货后,王某某等人与货主联系好停车地点取车,王某某等人按照货主要求将货车从江川驶往河口方向,路上对方货主电话王某某等人将车驶出建水收费站,2019年3月17日凌晨1时许,王某某等人将车驶出收费站时被我公安机关查获。该王某某、毛某某为成年人,对事物能明辨是非,将价值40余万人民币的货车交给陌生人驾驶装货,装好货物后将车停放郊区路上,电话示意王某某等人自行前往取车,整个过程神不知鬼不觉,王某某等人明知违反常理情况下不开箱检查货物,放任其行为,并在对方给出高于同等路程运费的情况下将货物从江川运往河口方向,故意放任违法行为,沿路对方货主利用他人信息登记手机号指挥货车行走路线,王某某、毛某某等人将整车烟叶驶出建水收费站被查获时,王某某、毛某某等人依然谎称对整车货物表示不知情。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建水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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