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星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031982********,汉族,初中文化,**燃油有限公司经营者,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户籍所在地桂林市叠彩区**乡**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4月9日经桂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20年5月12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2020年8月27日被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底,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在未取得相关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在桂林市叠彩区尧山方向路边经营一无名加油站,并雇佣毛某某、于某甲、于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在该加油站工作。2020年1月8日,公安机关在该油站查获0#柴油12220千克(经认定,价值人民币91772.2元),查获92#汽油53360千克(经认定,价值人民币482587.84元)。
本院认为,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认罪认罚、自愿退出违法所得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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