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二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男,196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11221964********,汉族,高中文化,山东省莒县人,住山东省莒县**乡**路**号**排**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0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在仅持有莒县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前提下,先后六次从安丘市、诸城市各超市购买香烟后进行销售,销售数额达9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1、书证:烟草专卖许可证、抓获经过等;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等人的证言。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有烟草经营许可证,经营场所系山东省日照市莒县库山乡驻地,到安丘市、诸城市各超市购买香烟进行销售的行为系从非指定烟草专卖部门进货,超范围和地域经营香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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