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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毛某某非法经营罪)(公开版)_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公诉刑不诉〔2019〕328号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27198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住浙江省****居民会******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嘉兴市公安局港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26日被嘉兴市公安局港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顾雪梅,浙江群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2019年10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伙同虞某某等人明知会员单位滁州**有限公司赵某某等人(均已判刑)利用嘉兴**网络交易平台发售红酒,通过自买自卖抬高价格,诱骗投资客户高位接盘的方式实施诈骗,为赚取通道费、手续费等不正当利益,仍将华凝交易平台提供给赵某某等人用于实施诈骗行为,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在收到客户投诉后积极协助赵某某等人处理客诉,掩盖赵某某等人诈骗的犯罪实施。

本院认为,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作用较小,系从犯,又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湖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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