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公诉刑不诉〔2020〕100号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诨名“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97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镇**村**组,现住地与户籍地一致。因赌博行为,2017年4月12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决定行政罚款。因涉嫌非法采矿罪,2019年11月13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案于2020年6月1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7月10日补查重报。
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3月5日,犯罪嫌疑人毛某某将“**168号”自卸驳运沙船(毛某某占股70%、左某某占股30%)以30万元的租金租给王某某从事船务运输业务。2019年10月8日,王某某将该船转租给同案人高某某使用。2019年11月间,高某某明知是他人在本市武陵区沅水流域国家规定的禁采区、禁采期内盗采的河砂,仍通过电话联系,先后五次安排左某某驾驶“**168号”自卸驳运沙船到场接运盗采的河砂并销售,金额共计154800元。犯罪嫌疑人毛某某在上述五船盗采的河砂中,非法获利租金共17500元左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毛某某是否具有主观明知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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