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毛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2日21时30分许,毛某甲驾驶川D8****号小型货车搭乘其妻马某某,女儿毛某乙、毛某丙沿大龙潭乡***村村道向***村***组方向行驶,当车行驶***村***组上坡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行驶中熄火后溜车,后车辆坠入道路右侧的深沟内,造成车辆受损,马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毛某甲、毛某乙、毛某丙轻微受伤的交通事故。2019年9月9日,经仁和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认定,毛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乘车人无责任。
本院认为,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毛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取得死者亲属的谅解,系过失犯罪,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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