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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毛某甲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花检刑不诉〔2020〕367号

被不起诉人毛某甲(曾用名毛某乙),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11323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安县******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毛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毛某甲饮酒后驾驶一辆粤GR****号牌小轿车行驶至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宝峰南路1号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法医检验,从被不起诉人毛某甲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3.7mg/100mL。

本院认为,毛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等情节,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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