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鄱检一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毛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住**乡**村069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8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30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鄱阳县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7月31日被鄱阳县公安局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毛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鄱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毛某甲暨同案犯毛某乙、毛某丙、毛某丁、毛某戊得知毛某己在毛家老村进行土地平整作业后,经商议于2018年10月3日下午赶到毛家老村土地平整施工现场查看情况,毛某甲负责骑三轮摩的载其他四名同案犯赶到施工现场,到了现场后,毛某乙、毛某丙、毛某丁等人边跑向挖掘机,边叫停工。到挖掘机边上后,毛某乙、毛某丙、毛某丁等人即捡拾地上砖头打砸挖掘机,致使挖掘机玻璃被损毁,2018年10月29日,经鄱阳县价格认定监测管理局认定毛某己被砸坏的挖机损失价格为4403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鄱阳县公安局认定毛某甲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鄱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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