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毛某甲,曾用名毛某乙,女,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823197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江山市市区鹿溪山庄**幢**室,因本案于2019年6月3日被江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毛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7日至2019年5月中旬,被不起诉人毛某甲通过徐某甲(另案处理)开通“辣手麻将”游戏代理号及亲友圈,以0.15元一张房卡的价格到徐某甲处购买房卡,并组建了群名为“小燕子麻将俱乐部”的微信和群名为“闲聊”的吹牛群,赌博群内成员在七、八十人左右,参赌人员在毛某甲代理的“辣手麻将”亲友圈内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赌注为1分1元,每局结束后,毛某甲通过微信(微信号:my150*******)从每局的“大赢家”处收取抽头2元,若“大赢家”赢的钱低于5元,则该局不抽头。毛某甲抽头获利至少27000元。归案后,毛某甲退出非法所得2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刑事强制措施相关文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人徐某乙、毛某丙、陈某某、曹某某等人证言;被不起诉人毛某甲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毛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退出非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甲不起诉。
毛某甲违法所得由江山市公安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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