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楼检公二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毛某甲,曾用名毛某乙,女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3197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住岳阳楼区**小区**栋**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2019年6月1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毛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9日和3月12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9日和3月3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两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
岳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毛某甲在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栋**号门面“**批发城”(2019年4月改为“**批发城”)经营铝合金门窗定制、安装生意。2019年3月开始,犯罪嫌疑人毛某甲以帮人定制、安装铝合金门窗为幌子,以支付全款可加快工期为诱饵,引诱被害人许某某、黄某某、徐某某13名被害人与其签订《**门窗定单合同》,收取13名被害人货款共计115661元。
犯罪嫌疑人毛某甲在骗得上述被害人钱款后,没有按合同要求为被害人安装铝合金门窗,全部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公司日常开销。2019年5月29日,犯罪嫌疑人毛某甲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本人及家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退赃。至2019年6月22日,犯罪嫌疑人毛某甲己全部将赃款退回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所有被害人己出具了谅解书。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岳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认定毛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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