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旌检一部刑不诉〔2020〕518号
被不起诉人毛某甲,曾用名毛某乙,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22000********,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镇**组,因涉嫌盗窃罪,经德阳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毛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毛某甲与被害人刘某某均系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大一学生。毛某甲因欠债,遂于2019年5 月24日8 时许,在四川**职业技术学院**舍**室内,将同宿舍同学刘某某的一部雷神911se笔记本电脑盗走,后将电脑交给谢某某代为出售,谢某某将电脑出售后扣除欠款及油费后,先后给付毛某甲共计1160元。经认定,被盗笔记本电脑的价格为人民币4705元。案发后,毛某甲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毛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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