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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水城县黄某甲砂石厂、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水检公诉刑不诉〔2019〕482

被不起诉单位水城县黄某甲砂石厂,执行合伙事务人黄某甲、甘某某、李某某,地址:贵州省水城县**乡**村仡佬寨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17801******。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72********,彝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住贵州省水城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8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水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水城县黄某甲砂石厂、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甘某某、李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8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水城县黄某甲砂石厂(普通合伙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17801******,执行合伙事务人:甘某某、黄某甲、李某某)在未取得任何征占用林地行政许可的情况下,于2017年9月17日(2017年9月17日以前非法占用林地11.5亩已立案侦查)至2018年8月6日(现场勘验时)在水城县**乡**村仡佬寨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剥离地表植被破坏林地开采砂石,在开采砂石过程中非法占用林地面积21.9亩,林种为防护林,水城县黄某甲砂石厂将所占用林地原有地貌已完全改变,岩石裸露,原有植被及种植条件被严重毁坏。

本院认为,水城县黄某甲砂石厂、甘某某、黄某甲、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补植复绿、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水城县黄某甲砂石厂、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水城县黄某甲砂石厂、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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