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刑检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水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于甘肃省榆中县,公民身份号码620123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系甘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乡**村,住该村**社**号。2020年5月16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水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王某甲(另案处理)、王某乙(另案处理)在兰州市榆中县成立“**工作室”,并通过非法渠道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招聘被不起诉人水某某等人冒充“58同城”网站客服,使用上述非法获取的公民信息给受害人打电话,以给受害人介绍工作为由骗取对方信任,让对方添加王某甲提供的QQ号码,从而获取受害人的QQ号码后由王某甲提供给其上家王某丙,后供电信诈骗团伙使用。
被不起诉人水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系王某甲、王某乙招聘的话务员,本人犯罪动机是挣取工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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