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刑一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6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1月07日被永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3日刑拘解除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郝某某酒后驾驶冀D**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行驶至邯郸市永年区永河线至柳村2公里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送检,酒精浓度鉴定书显示,被查获时郝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2.3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发生事故,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投案自首等从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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