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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永检刑一刑不诉〔2020〕27号)(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刑一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8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永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7日刑拘解除转取保候审。

本案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2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冀D**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邯郸市永年区115名关至张西堡线方头固村村西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送检,酒精浓度鉴定书显示,被查获时杨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9.4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发生事故,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投案自首等从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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