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刑一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申某甲,曾用名申某乙,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2000********,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邯郸市永年区**镇**街**号,现住永年区**镇**号楼**单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永年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03月2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申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凌晨0点30分左右,刘某某等人在永年区临洺关镇大唐洺郡深巷酒吧门口因琐事与被不起诉人申某甲等人发生争吵,互相谩骂。在双方争吵过程中,刘某某与被不起诉人申某甲扭打到一起,刘某某摔倒在地后申某甲往刘某某左肩处踹了几脚,致使刘某某左侧锁骨粉碎性骨折、左侧肩锁关节脱位。经鉴定,刘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2020年03月10日,被不起诉人申某甲与被害人刘某某达成和解,刘某某对其出具书面谅解书。
本院认为,申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申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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