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求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6241983********,汉族,小学文化,浙江**发展有限公司员工,住新昌县**街道**村**幢**室。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8年8月12日被新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因本案于2018年4月16日被新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11日转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5月10日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求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杨某甲(另案处理)为承包新昌县**大楼建设工程—内装修项目,经与徐某某(另案处理)事先商量,计划串通多家建设公司进行投标。后杨某甲联系*甲等四家公司,徐某某联系被不起诉人求某某与梁某某、潘某某、俞某某、吕某某(均另案处理),从梁某某处获得*乙等三家公司的投标帮助,从潘某某处获得*丙等两家公司的投标帮助,从被不起诉人求某某处获得*丁等两家公司的投标帮助,从俞某某、吕某某处分别获得*戊以及*己两家公司的投标帮助,徐某某和杨某甲先行获得*乙等四家公司的让利率数字,接着由徐某某排列剩余公司的让利率,经杨某甲确认后,分别通知至各建设公司。在新昌县**大楼建设工程—内装修项目投标准备环节中,被不起诉人求某某伙同杨某甲、潘某某、梁某某、徐某某等人,共计串通建设公司13家,最终中标单位为参与串标的*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17年8月期间,潘某某为获取串通投标的好处费,主动联系张某某(另案处理),欲帮助张某某承包新昌县**中学建设工程,两人经过事先商量,计划通过串通多家建设公司进行投标的方式以获得该建设工程项目。两人分别联系寻找串通投标的建设公司,并允诺建设公司帮助投标的好处费。后潘某某找到徐某某、梁某某、杨某乙、黄某某、杨某甲(均另案处理),说服上述人员帮助串通投标并获取*甲等共18家建设公司的投标帮助,潘某某伙同梁某某排列让利率,并将让利率数字通知至各公司写进标书内进行投标。在新昌县**中学建设工程项目投标过程中,被不起诉人求某某伙同潘某某、张某某、梁某某、杨某乙、徐某某、赵某某、黄某某,共计串通建设公司20家,最后入围的两家建设单位皆为潘某某等人串通的公司,最终中标单位为*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18年4月17日,被不起诉人求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求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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