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汝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25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阿县**街道**道**村**号,现居地山东省东阿县**街**小区*号楼*单元*。2019年5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东阿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0日中午,被不起诉人汝某某与其朋友鹿某某在东阿县汇银溢香斋饭店喝酒,酒后汝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汽车开车到御龙金湾接朋友回汇银,15时9分许其驾车沿S329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人民街北首路口时被东阿交警大队值班民警查获,现场对驾驶人汝某某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结果85.6mg/100ml,遂将其带至东阿县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样,委托聊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进行鉴定,经鉴定,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88.3mg/100ml。
本院认为,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阿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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