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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江某乙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公开版)_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鄱检一部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江某乙,女性,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9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村,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7月2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8日被鄱阳县公安局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江某乙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左右,江某甲在位于**镇**村内开办了**幼儿园。因鄱阳县教育局要求民营幼儿园中持教师资格证的幼师达到一定比例,同年4月左右,江某甲与严某某商量购买教师资格证书事宜。严某某找到肖某某询问购买教师资格证书一事,肖某某联系到“**教育咨询公司”金姓老师,金老师声称可以购买教师资格证。江某甲找到幼儿园幼师江某乙、蔡某某、吴某某,建议三人购买教师资格证书应付教育局检查,被不起诉人江某乙、蔡某某、吴某某三人明知购买的教师资格证书为假证,仍提供身份信息、正面免冠电子照片等信息给江某甲。

江某甲将江某乙等三人的身份信息、邮寄地址等通过微信发给严某某,并先行垫付6000元(2000元/人),未获利。严某某将收到的信息及5000余元通过微信发给肖某某,从中获利几百元。肖某某将身份信息及4000元通过微信、无卡存款的方式提供给“**教育咨询公司”金老师,获利1300元。教师资格证制作完成后邮寄给江某甲,江某甲将教师资格证书复印用于教育局检查,后交到江某乙、蔡某某、吴某某手中。

经证实,江某乙、蔡某某、吴某某手持的教师资格证书均系伪造证件。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江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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