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97号
被不起诉人江*,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819****,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新野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 11月18日被新野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江*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5日20时2分许,在新野县人民路健康路口处,被不起诉人江*酒后驾驶牌号豫***两轮摩托车在新野县人民路行驶至健康路口行驶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江*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7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江*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未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驾驶,但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且没有法定从重情节,被不起诉人江*认罪、认罚,已签署了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轻刑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指导意见》第十二条之规定,可以做相对不起诉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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