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0〕114号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女,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520103199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3月23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张某某(另处)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审查查明:2019年11月,被不起诉人江某某通过微信认识了一名叫“乌鸦”的人,该人称只要贩卖对公账户、银行卡给他,就能获得1万元报酬。2019年12月江某某找到张某某(另处),称只要张某某用自己身份证办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银行卡就能获得5000元报酬。张某某在江某某的指导下办理了贵阳市南明区靓依阁服装经营部的营业执照,并将该执照以及对公账户、银行卡等给了江某某,获利5000元。江某某将上述物品邮寄到广州。江某某现处于哺乳期,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江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江某某为初犯、偶犯,正处于哺乳期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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