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不诉〔2021〕70号
被不起诉人江某甲,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12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2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江某甲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被不起诉人江某甲向纪某某(另案处理)支付人民币65000元,购买“出生医学证明”一份,为其抱养的女儿江某乙办理落户。
案发后,江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其女儿江某乙的户口被注销。
本院认为,江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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