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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江某某交通肇事案)_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公诉刑不诉〔2019〕157号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男, 1986年**月** 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41986********,汉族,高中文化,务农,籍贯:重庆市,户籍地湖南省**县**乡**村**组**号,现住湖南省宁乡市**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3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宁乡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918日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 年05月05日08时02 分,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驾驶湘A3****号小型轿车从宁乡市煤炭坝镇幸福家园小区前坪(由南往北)进入玉煤大道时,遇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的受害人陈某甲驾驶安装有摩托车伞具的无号牌二轮125型摩托车沿玉煤大道由西往东行驶至该路段。因被不起诉人江某某驾车进入道路时影响了在车道内正常行驶的摩托车通行,受害人陈某甲驾车操作不当,未注意安全驾驶,导致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侧倒在公路中央,造成受害人陈某甲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5月6日死亡,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宁乡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江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陈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江某某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经实际履行,被害人陈某甲的家属对被不起诉人江某某表示谅解。2019年7月5日,被不起诉人江某某主动到宁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强制扣车凭证、车辆放行单、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驾驶人车辆信息、机动车辆保险单、受害人身份信息资料、火化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安葬协议、赔偿协议、收条及结算收据、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笔录类证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现场照片;5.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陈某丙、杨某某、刘某某证言;6.被不起诉人供述:被不起诉人江某某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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