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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江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郴永检刑检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男,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3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及现住地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5日被永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日,被不起诉人江某某驾驶皖HM****小型普通客车由永兴县城方向沿S215线驶往郴州市方向,19时35分,当车行至S215线永兴县湘阴渡街道湘阴渡大桥桥头路段,将在道路上行走的行人王某某撞倒,造成行人王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皖HM****小型普通客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王某某不负此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江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双方达成了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自首、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且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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